婚前共同购房要谨慎


如今虽然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但感情的事情总是剪不断理还乱,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双方家庭在面对共同出资购房这类的重大支出时,一定要谨慎。

2014年3月,张先生与揭小姐相识。随着感情的升温,一年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总价57万余元,首付17万余元。首付款中有5万元系由揭小姐的父亲转账到张先生卡上,剩余40万元由张先生作为主贷人进行商业贷款。随后,揭小姐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后大概花了13万多。装修完毕后,张先生、揭小姐及揭小姐的母亲搬进了新房,并选定了结婚登记日。此后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双方矛盾开始激化,两年后两人最终还是没能走到最后。

恋爱关系结束后,张先生和揭小姐对房屋分割产生了分歧,张先生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揭小姐房屋28%份额的房屋折价款。揭小姐认为,自己先后支付了5万元首付款、1.8万房屋贷款,房屋的全部装修和家具款,以及共同生活期间所有的生活开销,理应平均分割该房屋。

在这起案件中,因张先生和揭小姐并非夫妻关系,因此涉案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只能按照出资的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定具体份额。同时考虑到涉案房屋还处在按揭贷款中,变更贷款手续 较复杂及变更贷款人存在还贷能力的风险,应当以不变更主贷人为宜。

该房屋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市场价值为65万余元,现状下装修价值约为10万余元。但由于女方未能保留相关的出资证明,仅能根据现有证据享有较小的财产份额。最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评判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酌定张先生、揭小姐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0%和40%的财产份额,同时鉴于张先生的份额较大,且贷款在其名下,故确定张先生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由张先生给付揭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的40%。

(通讯员 罗立军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