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提供游戏服务属不正当竞争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游戏虚拟道具交易、代练等衍生服务不断涌现,但部分未经授权的商业化交易行为,却扰乱了游戏运营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近日,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某手机网络游戏的独家代理运营方。该游戏《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用户不得利用游戏从事商业活动,亦不得在非官方平台进行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被告郭某在某网络平台开设“某某手游工作室”店铺,销售该游戏的游戏金币,并提供“代上号”“战友招募”等服务。截至原告取证时,相关商品链接显示销量达6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某手机网络游戏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减少了原告的增值服务收入,干扰此款游戏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游戏合法运营者,通过设定游戏规则、提供充值渠道获取收益,其通过经营和宣传在游戏行业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被告销售游戏金币、提供招募服务,客观上缩短了消费者的在线游戏时间与活跃周期,导致原告预期的交易机会与经营收益减损。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原告游戏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销售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6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代练、虚拟道具买卖、游戏金币交易等行为日益普遍,相关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玩家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包含对游戏运营商合法经营利益的维护。第三方主体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规模化、商业化地通过代练、代充等方式低价销售游戏虚拟货币,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任何依托网络游戏开展的经营行为,均应取得相应授权、遵守法律规定,游戏玩家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虚拟物品、接受代练服务,不仅可能违反用户协议导致账号受限,还可能面临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风险。网络游戏参与者均应依法依规参与游戏活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的网络娱乐环境。

(陈立烽 张蕾 曹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