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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草案)
(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推进和保障林长制的实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工作。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有关资源。
第三条(原则机制)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社会参与、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工作任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长制实施和林业高质量发展措施,推动下列工作: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格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管理,强化对重要生态区域与生态脆弱区域管控,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稳定;(二)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生态修复,提高森林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三)落实森林防灭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能力;
(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升林改“武平经验”,完善林权流转机制,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森林食品等绿色生态富民产业;
(五)其他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第五条 (林长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体系,实现林长制全覆盖。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林长和副林长。村(社区)设林长,根据实际情况可设村(社区)副林长。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林长由所在行政区域领导担任。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林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林长办公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长办公室。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县(市、区)林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林业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林业工作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森林警长)设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森林警长。
市、县(市、区)公安局局长担任市、县(市、区)森林警长,市、县(市、区)公安局森林警察负责同志担任森林副警长,成立森林警长办公室,对应本级林长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派出所所长担任乡镇(街道)森林警长。
第八条 (林长制成员单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级林长制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林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名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县级林长职责)市、县(市、区)林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协调督促本级副林长及下一级林长工作,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推进林长制实施,开展巡林工作;(二)统筹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督促落实激励与考核问责机制;
(四)督促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五)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六)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副林长协助本级林长开展工作,实行分片(区)负责,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乡级林长职责)乡镇(街道)林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落实上级林长部署的任务,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
(二)开展巡林工作和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三)指导督促村(社区)林长、网格监管员、护林员履行职责,推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网格管理;
(四)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五)督促落实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发展绿色生态富民产业;
(六)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乡镇(街道)副林长协助本级林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村级林长职责)村(社区)林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具体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常态化开展巡山护林工作,监督护林员履职,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
(三)协助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引导村(社区)民发展林下经济等绿色生态富民产业;
(四)协调解决本村(社区)内的涉林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森林资源保护义务以及相关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六)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森林警长职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森林警长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法治宣传,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治安巡护,化解涉林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二)依法查处森林火情案件,依法打击涉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森林警长履行职责情况,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实;
(四)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职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林长制成员单位的职责,由本级林长会议确定和调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各项任务,定期报告林长制工作履职情况。
第十四条 (林长办公室职责)市、县(市、区)林长办公室承担林长制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林长制工作计划和相关配套制度;
(二)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落实林长会议决策部署;
(三)向同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林长办公室职责。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五条 (工作机制)市、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林长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工作督查和工作考核等相关制度,研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工作。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生态修复)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导,同时结合人工修复,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通过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
拓展林业碳汇的消纳渠道,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实现碳中和抵消碳排放量。
强化对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七条 (林权改革)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县统筹、乡实施、村落实、部门服务”工作机制。拓展提升林改“武平经验”,尊重群众首创,完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关系,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放活林地经营权;创新机制体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
第十八条 (林业金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碳汇项目等绿色产业发展,创新林权投融资机制,推广林业金融区块链融资服务平台,打造“林业+金融”龙岩样本,促进全市林业产业与金融高质量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科技赋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构建“空天地人”一体化监测网络,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实时监测松材线虫、森林火情等风险。完善林长制管理平台,实现资源管护、火情预警、执法协同等数据共享。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林木良种培育、竹木加工、病虫害防治等关键技术攻关。
第二十条(有害生物防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的整体防控水平。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森林防灭火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系统,强化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落实野外火源管控,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提升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水平。
第二十二条 (基层能力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长制工作能力建设,建立护林组织,充实基层管护力量,完善基层管护设备、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基层林业治理能力,开展护林员技能培训,提升网格化管护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富民产业发展)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推动、支持、鼓励科学发展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生态康养、乡村旅游等生态富民产业,促进乡村共同富裕。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林长制工作的正常运行。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等经费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执法协作)县(市、区)公安机关、综合执法机构、林业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明确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职责分工,建立跨部门协同联动、工作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共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创新司法护航生态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与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森林警长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司法碳汇、生态损害赔偿、生态警务建设,构建生态修复司法协同模式。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林长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接受群众的监督,畅通举报渠道。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林长制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七条 (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担任民间林长、社会监督员、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员,或者通过捐助捐赠、公益活动、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鼓励和支持常住台胞选聘为台胞林长,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鼓励在闽台胞台企参与林业特色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主监督)市、县(市、区)政协及其委员通过听取、调研视察、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等相关工作建言献策。
第三十条 (考核机制)林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激励表扬)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一)在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三)在实施林长制工作中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或者推广的;
(四)在林下经济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中成绩突出的;
(五)有其他应当奖励情形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约谈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林长可以约谈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下级林长,提出整改要求:
(一)未按规定完成林长及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进度严重滞后,防控质量低劣,问题突出的;
(三)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或者处置不力,森林火灾群发多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对森林督查问题突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变化图斑数量较大、查处整改不力的;
(五)对投诉、举报或者巡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主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有关规定,对林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林草重大任务落实不力的;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涉林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
(三)造成突发舆情事件,导致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发生群体聚集或者上访事件,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约谈整改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时间)本条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