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被判刑


近日,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二万元。

经查,2020年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等地向刘某某、雷某某等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万元。2024年1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及仓库查获烟花爆竹价值2.2万余元。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通讯员陈娟)

  检察官提醒:

未经许可私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消费者勿贪小便宜,务必前往合规店铺购买烟花爆竹,避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