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抵押车”,有风险


“抵押车”因为便宜,在二手车市场还是比较受人追捧的,但是一旦遇上由此引发的纠纷,这场买卖就没有真正的赢家。连城县的李某自认为本地的二手车行不敢“坑”自己,不料买来的“抵押车”开了不到半年就被原车主开回去了,吃了亏的李某一怒之下,将二手车行老板告上法庭。日前,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50%,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轿车的所有人为东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22年12月31日,刘某将涉案轿车进行抵押,涉案车辆经多次交易,陈某于2023年10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涉案轿车及涉案轿车系协议车、不过户等信息。李某欲购买涉案轿车,遂与陈某洽谈后商定,李某向陈某支付定金3000元,支付购车款30000元,陈某承诺此车属于正常来源渠道,非盗抢车辆,并开具收款凭条交由李某收执,并将刘某单方签字按手印的涉案轿车的抵押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等合同以及涉案车辆交付给李某。之后涉案轿车由李某占有使用,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2024年4月25日,李某在停车位未见涉案轿车遂报警,得知涉案轿车被抵押权人取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涉案轿车转让给李某,李某支付价款,陈某与李某达成买卖合同关系。陈某明知涉案轿车为抵押车辆,其所有权人为东莞市某公司,在未取得涉案轿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却仍将车辆出卖给李某。尽管陈某无权处份,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生效后,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李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李某要求解除与陈某之间涉案轿车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李某有权请求陈某返还购车款33000元。然而,李某在明知涉案轿车系抵押车辆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涉案轿车,其应当预见到涉案轿车可能被取回的风险,因此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车辆使用情况,法院遂作出陈某应退还李某购车款50%即16500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

所谓抵押车,是指车主因为需要资金,将车辆抵押给贷款机构,然后贷款机构根据约定的条件提供贷款。在抵押期间,原车主还在继续还款,购买抵押车也只能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抵押车的价格虽然低廉,但风险极大,不一定能保证车辆来源的正规性、合法性。如果车辆来源不正规,一旦被原有的权利人取回,买卖双方的经济损失不可避免。购买者以为的“捡漏”,实际上是贪便宜吃大亏的行为!

(陈立烽 林惠 罗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