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出卖亲生孩子是否构成犯罪?
处于恋爱期的男女生了孩子后却不抚养,甚至将刚出生的孩子出卖给他人,以此获得经济上的收入,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日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 人民 币6000元。
【案例简说】
2014年,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陈某相恋并怀孕,两人决定待小孩出生后将婴儿给他人抚养。后经钟某介绍,钟某、严某夫妇表示想收养该小孩,双方见面并商议决定以400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郑某出生后的婴儿卖给钟某、严某夫妇,钟某、严某夫妇先支付5000元作为定金。2015年1月,被告人郑某入住医院待产,被告人陈某通知钟某、严某夫妇到医院。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郑某产下一名男婴。钟某、严某夫妇将剩余的3500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后便将该男婴抱回家中抚养至今。2016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郑某又生育一子,并于2020年10月 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郑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陈某、郑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第17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郑某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出卖给钟某、严某夫妇时,存在讨价还价,且没有核实对方身份、家庭经济情况等情形,其收取的钱款也明显不属于少量的“营养费”“感谢费”,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郑某存在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纽带。作为父母,抚养子女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本该是在父母身边被精心呵护的“花朵”,却被父母将其当做私有财产任意买卖。被告人陈某、郑某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违背了人伦道德,更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检察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此案的办理也昭示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亲生亲卖”型拐卖儿童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
(通讯员 赖映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