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欠费三千余元 法院判限期『买单 』
“停车欠费不缴会怎样?”“不缴停车费也没什么吧?能开走应该就没事了”,在现实生活中,车主忘缴停车费,甚至故意拖欠停车费用的情况并不鲜见。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停车费引发的纠纷,对恶意欠缴停车费行为说“不”,判决欠缴停车费的刘某支付给武平某公司停车费359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武平某公司为某停车场的运营方,对外开展经营性停车服务,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周边居民刘某经常在该停车场驻停车辆,且驻停时间较长,最久一次甚至连续停放近两个月,且存在经常性逃单行为。武平某公司曾多次沟通寻求刘某补缴停车费用,并向其说明利害关系,但刘某拒绝补缴。武平某公司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平某公司依法取得某停车场的管理和经营权,投资建设临时停车位智能管理系统,并安装相应设施设备。其收费标准已向社会公示,且在临时停车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标牌。刘某在明知停车收费的情况下,在停车位上泊车。根据双方缔结及履行合同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就武平某公司将临时停车位提供给刘某,由刘某按照停放时间支付停车费的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双方事实上建立了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刘某在享受停车利益后,理应承担按相应的停车费标准支付停车费的民事责任。据此,遂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武平某公司停车费3596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停车费欠缴,或许是不经意之举,却违反了契约精神。车主可以针对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停车收费方式。如果发现欠费应及时缴纳,不能因小失大,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陈立烽 王珍莲 钟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