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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宠物一周内死亡,责任应由谁来担?
都说网购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但如果是购买活体宠物呢?网购宠物到家后短期内死亡,除退还购买费用外,买家该不该得到其他赔偿?赔偿的标准该如何界定?近日,连城县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
白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向连城A商行购买一只宠物金毛狗。连城A商行称“咱们家的狗狗确保纯种健康”。一周后,白女士通过支付宝向连城A商行指定的收款方海口B商贸行全款支付宠物货款。当日,连城A商行通过托运方式运输宠物犬,同时,连城A商行强行将狗粮与宠物犬一同托运。次日,白女士收到宠物犬,无疫苗本,并支付狗粮款。
收到宠物犬的当晚,白女士发现宠物犬腿有问题,并有咳嗽症状,随即向连城A商行反映该情况。两天后,白女士将宠物犬带去宠物医院检测,初步诊断宠物犬为感冒,并为其注射一针抗病毒针剂。次日宠物犬病情无好转,经宠物医院再次检测认定,宠物犬系细小病毒感染。三日后,宠物犬住院治疗无效死亡。白女士为医治宠物犬花去若干医疗费。
购买宠物原本是希望收获陪伴与快乐,没想到宠物短期内却因病死亡,白女士遂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连城A商行、海口B商贸行共同退还白女士宠物货款、狗粮款、支付治疗宠物医疗费、惩罚性三倍赔偿以及进行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白女士与连城A商行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连城A商行在收到白女士支付的货款后,理应向白女士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狗。根据查明的事实,宠物犬到货后3天即出现呕吐、拉稀等症状,当日检测为细小病毒感染等,根据常理,上述病毒存在一定的潜伏期,可以确认连城A商行出售给白女士的宠物犬已携带病毒、不符合健康标准,此后虽经治疗,宠物犬仍然病死,连城A商行也未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连城A商行作为专门的宠物公司,理应知晓出售宠物的健康状况,其将携带病毒的宠物犬出售给白女士,应认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宠物犬的医疗费用,系白女士为治疗连城A商行交付的宠物狗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理应由连城A商行承担。
据此,连城法院依法判决连城A商行应返还白女士宠物货款、狗粮费用、支付宠物犬医疗费以及惩罚性三倍赔偿。连城A商行销售带病毒宠物犬并死亡的行为,并未造成白女士人格权的损害。故不支持白女士要求连城A商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该案买卖双方主体是白女士与连城A商行,白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海口B商贸行收取货款系与连城A商行合作关系,故不支持白女士要求海口B商贸行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发展,网购宠物情形屡见不鲜。宠物作为活体物种,网上难以确认宠物的健康状况,收到宠物后,若消费者未及时对宠物进行检测,无法证明宠物具体死亡原因,不利于保护买家权益。因此,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购买宠物,建议消费者都要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宠物店购买,并要求商家提供宠物检验检疫证明、健康报告。双方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重点将宠物品种、接种疫苗情况、售后处理等内容写入协议。若不方便签订书面合同,应留存双方进行协商、达成约定的凭证。发生纠纷时,买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立烽 钟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