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说村规民约 “约”出和美乡村
■ 通讯员 陈立烽 张静 李林芸 文/图
8月14日,上杭县人民法院才溪法庭法官在化解一起涉及水源地保护的纠纷后,就纠纷发生地村规民约的水源地保护条款进行案后查访,并针对村规民约如何延伸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等向当地村委作出了法律建议。
近年来,上杭县人民法院才溪法庭坚持弘扬才溪乡调查精神,注入调查研究“源头活水”,向村居网格汇聚、向乡村群众“流淌”,激荡基层治理“一池春水”。
才溪法庭以日常联络、巡回审判、随案随访等形式密切联络各村,调查乡风民俗,掌握村情民意,梳理辖区案件类型特点,重点靶向施治彩礼随礼风俗,提出倡导性意见,常态化加强规范引导,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同时,逐条审查辖区6个乡镇90个行政村的村规民约,因地制宜提出14条修改和指导意见,推进村规民约完善,并将良好村规民约运用于矛盾纠纷化解,将法言法语变成“乡音乡话”,让美德善行万家行,切实助推乡风文明建设,共创和美宜居乡村。
彩礼有“数” 村规有“度”
小建与小兰(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小建为与小兰结婚,在自身家庭经济较困难的情况下给了小兰23万元彩礼。但二人结婚不到一年,小兰就因精神异常住院治疗。小建发现了小兰结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后,起诉至才溪法庭,请求撤销婚姻并返还彩礼。
此前,该村村规民约采纳才溪法庭法官倡导意见,加入了“倡导聘金彩礼不超过5万元,随礼不超过300元”的条款。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从善良风俗、文明新风角度切入,援引该村规民约条款,并说明村规民约制定初衷,阐释民法典相关规定,促进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扣除已消耗的婚礼费用等,确认返还10万元彩礼。
法官心得:彩礼是婚俗还是陋俗?要注意“数”与“度”,村规民约有定数,老百姓心中就有“谱”。
水渠有“距” 村规有“情”
王甲和王乙系亲戚兼邻居关系,十五年前就曾因房屋滴水、采光发生纠纷,并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调解。近年,双方又因排水、清理、加建挡土墙等相邻权问题再生矛盾且多次协商无果,王甲诉至才溪法庭,要求王乙排除对其排水沟排水清理阻碍。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到争议现场实地查看,明确了双方房屋布局及矛盾焦点,并联合当地村干部、调解员上门开展调解。
该村村规民约倡导邻里关系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邻里纠纷本着团结友爱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承办法官遂引用该款,并以邻里和谐、亲情和睦的情与理,劝导双方互谅互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王乙在规定时间内排除障碍。
法官点评:村规民约不是单纯的白纸黑字,也是民众情感生活的印证,也“知”邻里相亲的道理,在这样有“情”懂理的村规民约帮助下,事情了了,心结解了,邻里亲情也修复了。
水源有“限” 村规有“界”
陈甲和陈乙系同村村民,该村地势较高,统一供水存在困难,村民一直延续着上山取水的传统习惯,有时难免出现用水困难。今年初,陈甲为缓解用水问题,在原取水口下游修建水池,陈乙等村民认为这会影响其他村民取水,遂破坏该水池,双方发生冲突,经村委协调未果,陈甲诉至才溪法庭。
收案后,承办法官为调查水池具体位置及水源地情况,多次联合村干部、调解员等上山到案涉地查看,还向县水利局查询了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相关政策。
该村村规民约内含“爱护环境,美化家园”以及保护水资源相关的简易条款,法官遂向双方说明了其中蕴含的水资源保护理念,告知他们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并告知不能因自家用水困难就随意增设水利设施影响其他村民用水。同时,还告诫陈乙应依法维权,不能擅自破坏他人财产。在法官条理清晰的引导下,陈甲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妥,表示不再起诉,该案实现诉前解纷。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还向村委建议细化村规民约,制定更为完善的水源地保护条款,以便更好保护水这一“生命之源”。
法官心得:村规民约如同法律政策在基层的最末端触角,应与法律政策的“两山理念”相契合,为村民明确保护绿水青山的“底线”,村民才知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