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却没有提到车,如何维权
陈先生:今年1月份,我与某车行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由我向车行购买汽车一台。该合同由车行提供,其中“违约责任”约定为: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延期付款,并应在车到后三日内提车,否则车行有权将该车进行转卖且不退还定金。若是我付清定金后半个月无法交车,则由车行返还定金。可是,事实上,我已支付5000元定金给车行,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届满后,车行并未按期交车给我。我认为我的权益受到侵犯,多次与车行交涉未果。我想请问一下,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先生,您好。您与车行签订的《销售合同》是由车行单方提供的,该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属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对买卖双方不具有约束力。车行并未按期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587条的规定,车行应该双倍返还您交的定金,即1万元。因此,建议您再次与车行协商,确实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讯员 吴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