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大
- 缩小
- 默认
九旬老人诉请赡养费 亲孙养孙也分摊义务
百善孝为先,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通常情形下,孙辈对祖辈并非第一顺位的赡养义务人,但当成年子女缺位时,孙子女也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九旬老人状告养女及亲孙养孙,最终成功调解结案,协议确定由三名被告分摊赡养费。
刘老太九十有余,年事已高,亲生子女已过世,生活难以自理,名下亦无房屋,丈夫生前留下的房屋倒塌后,与孙子小军在外租房生活,并由小军照顾其生活起居。2021年,刘老太起诉养女小兰并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及房租,此后小兰每月支付其500元生活费。2022年9月,因小军不愿再照料刘老太,刘老太遂与养孙女小红共同生活,小军支付刘老太生活费1000元。2023年初,刘老太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因小红身患癌症无力照料刘老太,刘老太遂入住老年公寓,并向上杭法院起诉,要求小兰、小军、小红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承办法官庭前充分调查摸底,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当事人之间矛盾焦点明晰,考虑到赡养纠纷涉及人伦亲情,胜诉分明的裁判并非最优结果,案件关键在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加上当事人之间矛盾不深,应以调解为先、促和为要,更有利于保障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于是,法官组织当事人调解,经过以情释理、融情于法地疏导,养女小兰、孙子小军、养孙女小红均表示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分担刘老太的赡养费。其中,养女小兰表示虽然其退休金不高,但仍自愿多承担部分赡养费用,养孙女患有癌症、生活困难,可酌情少承担赡养费。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兰每月支付刘老太600元赡养费、小军每月支付刘老太500元赡养费、小红每月支付刘老太300元赡养费。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该案中,养女小兰因收入较低而负担能力较弱,孙子小军的父母均已去世,养孙女小红被刘老太从小收养,据此,小兰、小军、小红均为适格被告,对刘老太负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