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树木谋私利 触犯刑法悔莫及


日前,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蓝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为建设养猪场吸纳地,多次在上杭县中都镇某村其所有的山场内使用油锯砍伐林木,擅自砍伐自有林木计立木蓄积 46.2611立方米,并将采伐所得杉原木全部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4372元。 (通讯员 朱平欣)

检察官提醒: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保护森林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中之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在此提醒,切不可以身试法,为了点蝇头小利乱砍滥伐林木,触犯法律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