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猎奇”商品售卖监管


□ 蔡庆阳

前不久,笔者路过某小学校园,看到周边有很多小商铺,恰好碰到学校放学时间,每个小店铺里都围着一大堆孩子。店铺里的商品琳琅满目,有各种各样的零食和款式新颖的小玩具,吸引着不少的学生购买。

笔者好奇地看到,商店在货柜上摆放有“套路王”含片、辣条等食品,仔细一看,这些商品不仅外包装上的名字稀奇古怪,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以及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这些商品销售对象主要是学生,然而中小学生消费辨别能力较低,有时候不会去查看商品商标、生产日期等信息,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时下,一些新、奇、特商品,成为某些店铺吸引青少年消费群体的引流手段。然而,如果商店经营者把握不准,也会产生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违法经营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还会影响店铺的信誉。因此,笔者提醒,作为商店经营者,经营“猎奇”商品一定要谨慎。“猎奇”商品虽然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刺激其购买欲望,但由于其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一些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部门要把监管执法重心前移,建立健全校园周边商店的商品安全监管网,保护青少年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商店经营者,在进购商品前一定要把好进货关。要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商品,做到既保质又保量。此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个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未成年人往往对“猎奇”商品更感兴趣,作为经营者,坚决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作为学校和家庭,应加强未成年人的健康消费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抵制“猎奇”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