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警示案例及提示
2021年7月至8月,苏某坤(男,25岁,永定人)伙同他人收集购买银行卡,利用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帮助电诈犯罪人员转移赃款2100余万元,并按转移资金的约定比例进行提成,获取非法利益16余万元。2022年8月,苏某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上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是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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