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出售银行卡 获刑两年三个月
被告人李某鹏为获得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去收购、出售银行卡,伙同他人为对方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2021年1月至4月间,李某鹏在明知戴某生(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驱使,先将个人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提供给戴某生用于赌博平台交易。其间,因戴某生提出还需要更多的银行卡用于赌博平台交易,让李某鹏帮忙收购。李某鹏即找到刘某鹏(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收购银行卡。而后,刘某鹏将个人的7套银行卡及向刘某等人收购的17套银行卡提供给李某鹏或戴某生。经统计: 李某鹏提供的涉案4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23万元;刘某鹏提供的涉案24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38亿元。同年6月23日,李某鹏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鹏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罗礼发 刘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