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一男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获刑!


10月31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长汀县首起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餐饮代表受邀参与旁听。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猎夹等工具,分别在长汀县四都镇渔溪村三叉窝山场、濯田镇水头村蛇坑仔哩山场以食用为目的捕获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捕获后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陈某又转手加价卖给他人食用,刘某非法猎捕共获利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并退赔违法所得,主动修复生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立烽 项永锋 赖木秀)

法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乎大自然生态平衡,也关乎国家生物安全。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1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