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区的立法实践开创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先河


□ 苏炎洪 苏俊才 蓝松金 吴友林

“红旗跃过汀江,直下龙岩上杭。”闽西是原中央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著名的革命老区,是全国最早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地区之一。从1928年到1934年近6年的各级政权建设中,先后制定出各类法律文献近322件,约占中央苏区法律文献的2/5,形成了相对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闽西苏区的立法实践,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崭新篇章,蕴藏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成功密码,为后来全国各苏区政权建设提供立法最初样本,开创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先河。

在全国苏区最早开展立法实践

1928年8月溪南区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法》等4部法律,溪南《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制定的土地革命纲领性法律,比井冈山《土地法》早了四个月,从而开创了闽西苏维埃政权开展法制建设的先河,也是在全国各苏区最早开展立法实践的地区。

1929年8月15日,闽西特委颁布《苏维埃组织法》,这是全国各苏区第一部政府组织法。1930年2月6日,闽西苏维埃政府筹备处颁布了《闽西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这是全国各苏区制定的第一个选举条例。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是我党创建中央苏区时期立法成果最大最丰富的一次会议,大会通过了6部大法10项条例,其中在政权组织、选举、社会保障、司法制度、经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是全国各苏区最早的。这些立法在全国苏区中具有开创意义,实现了立法从无到有的超越,奠定了中央苏区的法律框架,对以后陕甘宁边区、各抗日根据地、各大解放区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司法实践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全国苏区率先创建了第一套完整的红色法律体系

闽西苏区率先创建了较完备的苏维埃法律体系,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健全,是当时全国其他苏区所罕见的,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政权立法方面,闽西特委颁布的《苏维埃组织法》对苏维埃政府的性质,县、区、乡三级苏维埃政府的选举程序,以及各级政府成员的任期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闽西第一、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正的《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对各级政权的机构设置、职权范围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规定。这一系列的苏维埃组织法的颁布,为闽西苏维埃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促进了闽西各地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在选举立法方面,闽西苏维埃政府筹备处颁布的《闽西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对选举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闽西第一、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工农兵代表选举条例》等法律均将选举制度纳入其中进行系统规定。闽西苏区的选举立法和选举实践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已经在闽西苏区10多个县全面实施,为全国各苏区民主选举制度的推行、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法律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土地立法方面,永定溪南区制定《土地法》后,闽西各级苏维埃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立法包含了没收与分配土地、房屋、牲畜,废除旧债务,农村经济建设等内容,为解决土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司法依据,对土地革命和政权巩固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立法方面,闽西苏区制定了工业、商业、财政、税收、市政建设等方面的经济法,主要有《暂行税则条例》《取缔纸币条例》《取缔牙人条例》《商人条例》等。这些经济法规为巩固革命政权、建立经济秩序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也为苏区司法审判惩治破坏革命建设的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婚姻立法方面,永定溪南区苏维埃政府率先颁布了《婚姻条例》,随后,龙岩、上杭、永定县委及闽西苏维埃政府也先后颁布了《婚姻条例》,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随着婚姻法律的推行,闽西苏区的许多妇女摆脱了不幸的婚姻,切实提高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在劳动立法方面,闽西苏区颁布了各种各样的劳动法律,包括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法案》以及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等。这些劳动法律,明确规定了苏区工人的群团组织、政治权利、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失业救济等,从法律上保障了苏区工人的政治地位和劳动合法权益。

在司法审判立法方面,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裁判条例》,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惩办反革命条例》和《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等。其中《裁判条例》是闽西苏区最系统、最完善的刑事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上系统规范了对刑事罪犯的处罚。这些法律法规为闽西苏区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司法机构体系和开展司法裁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巩固新生政权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廉政立法方面,闽西苏区建立了完善的惩治贪腐受贿及渎职犯罪法律制度,通过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保证苏维埃政府成为最为廉洁的政府。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规定,“侵吞公款300元以上者”“受贿至50元以上者”“假借政府名义私打土豪有据者”,执行枪决等。闽西苏区建立的廉政法律制度为苏区廉政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闽西苏区立法实践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

从立法体制来看,具有广泛代表性。《苏维埃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工农兵具有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工农兵代表选举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农兵代表的选举程序。依法产生的闽西苏区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以及苏维埃政府作为立法主体,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样的立法体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确保了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多数工农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从立法项目与内容来看,切实保障工农大众权益。土地立法,剑指封建土地所有制,将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劳动立法,主张废除对工人的残酷剥削,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立法,直指封建落后的婚姻家庭制度,为妇女反抗族权、父权和夫权的压迫提供保障。闽西苏区立法赋予广大农民和工人以权利,践行平等、自由的价值,回应了工农大众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保障了工农大众权益。

从立法过程来看,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闽西苏区在立法的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通过宣传、动员,让群众知晓、参与,重视群众的代表性,保证立法过程的民主。闽西苏区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意见,使得工农群众能有效有序地参与到立法中来,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工农意志和愿望,体现他们的根本利益。

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汲取奋进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红色基因就是要传承。”闽西苏区的立法实践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在闽西苏区的立法实践中,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汲取奋进力量,紧贴龙岩发展实际,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范立法机制、精细立法过程、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了地方立法的“闽西实践”。近年来,制定了15部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和质量在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中名列前茅。其中,3部法规创造了全国“首次”记录,3部法规创造了全省“首次”记录。制定了15项立法工作制度,其中,在全省率先出台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关于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