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提供银行卡帮人转款提现获刑
被告人王某(女)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及绑定的支付宝、微信账户等供资金支付结算,流入资金1002925元,并按要求将他人转到支付宝或微信账户的资金提现至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内,其结果是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张某(另案处理)提出的每张银行卡每天可以获得200元费用的诱惑下,先后办理了五家银行的5张银行卡,加上被告人王某原有的1张银行卡,共计6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张某使用,并将银行账户绑定个人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后按张某要求将他人转到支付宝或微信账户的资金提现至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内。此外,被告人王某还按张某要求前往银行柜台取现。2020年10月25日至12月21日,上述6个银行账户涉案资金流水共计1002925元,被告人王某通过支付宝、微信提现转移资金共计231002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6200余元。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6200元和预缴罚金1.5万元。 (通讯员 罗礼发 傅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