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打球受伤 邀请人要担责吗?


近日,市民于先生向笔者提出疑问,前些日子,他受朋友之邀,同意参加一场篮球比赛,但在打球的过程中与对方球员相互对抗受伤住院了,花了几千元,对于参加篮球比赛所带来的损失,他可以向邀请人索要赔偿吗?

笔者向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蓝苏娟进行专业咨询,蓝苏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篮球活动作为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和人身损害的风险性的文体体育活动,于先生对参与此项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且出于自愿参加此项活动,因此邀请人或其他参加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邱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