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加盟商咋依法维权?
加盟作为一种新的创业模式,形式多样,若遇到法律问题,咋依法维权?
2017年8月21日,郭某与其妻子到某生态农庄公司参与第十九届全国生态农庄(农场、农家乐)高峰论坛暨项目对接会。
当日,郭某与某生态农庄公司签订《农庄小加盟服务合同书》,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至2018年8月20日止;郭某自行提供经营场所,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应向某生态农庄公司备案存档;郭某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将郭某在当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证件复印给某生态农庄公司备案,超出期限没有完成视为自动退出,合同自动终止;郭某向某生态农庄公司一次性交清9.98万元后,可享受某生态农庄公司赠送2万元的指定产品;某生态农庄公司向郭某提供上门市场调研,养殖、种植品种的规划与参考;某生态农庄公司提供农庄平面布局规划图;某生态农庄公司协助设计出产业链和盈利点,做好资金的安排和高效利用,避免资金浪费等条款。
合同签订当日,郭某支付9.98万元服务费给某生态农庄公司,但某生态农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赠送2万元的指定产品。2017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某生态农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蓝某衍、员工马某到郭某所在地进行实地市场考察调研,郭某提供了考察人员吃住等费用,考察期间,某生态农庄公司草拟了《农庄合作经营合同》协助郭某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但并未成功。2017年12月2日,郭某首次通过微信向某生态农庄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某衍表示,要退出加盟。2017年12月14日,某生态农庄公司制作了生态农庄项目策划书,特种野兔、竹鼠栏舍施工图等资料并快递给郭某。后郭某多次向某生态农庄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及返还部分服务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郭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某生态农庄公司向郭某返还9.98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某生态农庄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农庄小加盟服务合同书》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该合同书约定“郭某自行提供经营场所”,考察期间郭某未能与农户冯现春签订合同,不可归责于某生态农庄公司,郭某于2017年12月2日因无法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首次提出退出加盟,非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并未解除。合同签订后,郭某支付了服务费用9.98万元,某生态农庄公司提供了上门实地调研考察指导服务,其间草拟《农庄合作经营合同》以协助郭某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未履行赠送2万元的指定产品的义务,应当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回。故判决某生态农庄公司应支付郭某2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农庄小加盟服务合同书》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郭某未依合同书的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将其在当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证件复印给某生态农庄公司备案,应视为郭某自动退出,合同自动终止,故案涉《农庄小加盟服务合同书》于合同签订后的半年即2018年2月20日自动终止。该合同书中约定“任何一方出现倒闭,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该条款应当理解为“任何一方停止经营,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根据前述约定,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追究责任,故应根据合同终止前某生态农庄公司的工作内容来认定郭某应支付的费用。
该合同书约定,某生态农庄公司应当向郭某提供“上门市场调研,养殖、种植品种的规划与参考;农庄平面布局规划图;协助设计出产业链和盈利点;提供农庄项目策划书”等服务,但上述服务的前提是郭某取得土地后才有可能实施。
某生态农庄公司主张其上门调研等服务已经得到认可,并提供了《上门服务质量反馈表》,但因当时郭某的土地并未确定,且某生态农庄公司在2017年11月25日到郭某处考察所提供的考察服务只是其应提供的服务中的一小部分,相关行程费用郭某也已支付,而制作项目策划书应该是在选址确定并进行市场调研才进行的工作,某生态农庄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还曾提供其他服务项目,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酌情认定服务费用为2万元为宜,某生态农庄公司应当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服务费用。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生态农庄公司应返还郭某缴纳的服务费7.98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加盟商加盟行为存在风险,加盟者通过加盟获得商机的同时,应当清醒认识到,加盟亦是一种商业活动,商业活动必然存在商业风险,投资经营者对投资的风险应当存在合理预期。一方面要加强调研,审慎判断总部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注意留存相关凭证以备维权所需,另一方面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陈立烽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