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权通过限制电梯、车辆出入等信息技术手段催收物业费,市政协委员建议:
整治非法催收 引导依法缴费
□ 记者 刘玉荣 池银花 通讯员 赖文光
物业是人们生活的“管家”。小区业主通过缴纳物业费来购买“管家”服务,让物业把小区治安、消防、车辆管理、人员流动、设施设备、保洁绿化等各种各样的“小事”安排好,让居民生活得更舒心。
然而,因为不满意“管家”服务,不少业主会拒缴物业费来表达不满。物业公司则会利用各种手段催收物业费,甚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逼迫”业主缴费,却也激化了小区矛盾。
市政协委员黄富龄关注到这一现象,提出了“大力整治物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违法催收物业费”的相关建议。具体有哪些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如何看待?2月17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催缴物业费的过程有可能侵犯物权
近年来,楼宇门禁、车库感应栏杆等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市政协委员黄富龄认为,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小区管理效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
黄富龄告诉记者,目前的小区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普遍通过管理后台设置了楼宇门禁、车库感应栏杆等设施设备的通行或使用时限,而时限的取得与物业费的缴纳情况挂钩。这导致业主在遗忘缴纳物业费或因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而依法拒缴物业费时,物权所有权常常被物业侵犯,出现“有家不能回,有位不能停”的窘境或被迫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平等”的服务。“这样也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只顾收费,不管服务’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同时,也存在在管理上对业主委员会班子成员从宽、对其他业主从严管理的不平等服务引发业主对服务的不满。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黄富龄委员认为,前述条款虽未明确列明“不得通过信息技术催交物业费”,但通过信息技术催交物业费与停电、停水等手段实为同等性质,应予制止。
为此,他建议物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组织普法教育,下发政策通知等形式,明确禁止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信息技术侵犯业主物权的方式催交物业费,明令通行权和其他物权的行使只能与业主身份挂钩,不得与物业费挂钩。
他还建议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依法查处通过信息技术催交物业费,侵犯业主物权的物业企业,并及时责令整改和予以适当曝光;同时,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维权,对于依法依约服务不能及时收到物业费的,要严格根据《民法典》规定,先催告后起诉或仲裁。
回应:强化规范指引 营造和谐环境
针对市政协委员的建议,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回应介绍,物业企业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为防范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楼宇门禁、车库感应等方式非法限制小区居民进出的行为,2021年5月31日,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等四项工作的通知》,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优化服务、司法调解、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物业费收取问题,不得通过停用楼宇门禁、车库感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相关要求。去年,市城市管理局还明确在开展“是否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的”项目检查时,将依法排查是否存在“通过信息技术催交物业费,侵犯业主物权”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置、曝光。
为了协调解决小区业主与物业企业间的矛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小区纠纷调解。去年5月印发了《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纠纷化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各类投诉纠纷,做到‘接诉即办’‘未诉先办’,并按改革推进情况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同时,新罗区人民法院与城市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物业纠纷调解、裁判流程指引保障党建引领的实施意见》,创新建立中心城区物业纠纷“处、调、裁、执”流程指引,并通过大数据摸排梳理出物业服务矛盾较为尖锐的30个小区,作为常态长效推动物业纠纷化解的突破点。同时,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积极推进“红色物业”创建,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着力营造和谐小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