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过账”?小心涉嫌犯罪!


近日,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起公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的2张银行卡借给他人。经查,汪某某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达2100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的被害人金额310万余元。

一审判决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15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频发,不法分子为了掩饰或隐瞒违法犯罪的真实来源,通过租借、买卖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洗钱”,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切莫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更要遵纪守法,不要轻易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避免成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通讯员 钟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