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筹借资金 骗取钱财获刑罚金


被告人李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合计3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李某亮从2018年10月起,为了填补网络赌博输掉的大量资金,即以虚构在珠海投资机械配件生意需筹借周转资金为名,并按1.5分至2分不等的月息,每月结清利息的方式,连续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则通过自己的农村信用社账户或其妹妹李某等人的网上银行账户向李某亮提供的其自己的银行账户以及借用的其侄儿李某的银行账户、信用社账户转账,将自己或向他人转借的资金从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数额借给李某亮。至2019年3月,李某亮还承诺按三分之一的股份给予李某某分成生意所得利润,对李某某进行投资诱惑。致使李某某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共计转账借款给李某亮本金365万元。其间,李某亮已抵扣或归还李某某63万元。至此,李某亮实际骗取李某某的借款本金302万元,且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掉。2020年12月16日,李某亮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亮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罗礼发 彭发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