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要二倍工资? 法院:不一定!


新罗区某“网红孵化”A娱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黄某龙从公司离职的同日,提请劳动仲裁,以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获劳动仲裁支持。但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

日前,新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A公司无需向黄某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判决。现本案判决已生效。

A公司成立于2018年,由黄某龙等三人组成股东会,黄某龙任总经理。公司成立初期,黄某龙直接负责管理人事部。后黄某龙的岗位调整至副总经理,最后又调整至企划经理,其间黄某龙对调岗无异议。2019年7月28日起黄某龙未再到A公司上班,并于同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和9个月的期间,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共计31,500元,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向黄某龙支付二倍工资29,999.97元(3,333.33元/月×9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某龙在A公司兼具资方与劳方的双重身份,其既是股东会成员,又兼有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决定报酬等职权。黄某龙在公司经营初期,代表公司招聘人员、签署具备劳动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录用意见,同时在人力资源部就录用人员签署意见后,其具有审核的权利。因此,黄某龙具有对人力资源工作的管理控制权,订立劳动合同属于黄某龙的工作职责,故对A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判决A公司无需向黄某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高管或主管人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高管、主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通讯员 陈立烽 胡溪 江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