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假做生意 骗取财物获刑罚金


被告人廖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以合伙经营生意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合计283988元;以虚假身份向他人购买母婴用品及借钱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合计24000元。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彬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廖某彬因经济紧张遂萌生以合伙经营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钱财的想法,于是利用其妻子蒋某的手机注册两个微信分别假冒“王波”“李总”,并介绍给陈某,让陈某分别加“王波”“李总”的微信,然后廖某彬利用假冒“王波”“李总”的身份及本人真实身份与陈某聊天并邀其一起做业务。在2019年7月至12月间虚构高回报投资1:3返利项目、外包某卫浴公司项目结算及结账需请客送礼、投资股票、加盟某时代涮烤火锅店以及合伙经营翡翠原石及成品、为陈某低价在厦门买房、为陈某低价购买宝马车等项目事由进行诈骗,共骗取陈某283988元。自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廖某彬以虚假身份向被害人黄某购买母婴用品及借钱为由,然后向黄某发送虚假转账信息骗取她的信任,骗取黄某财物价值共计24000元。2020年3月16日廖某彬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罗礼发 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