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锡超

在开展土地革命斗争,建立红色革命政权的同时,闽西苏区也进行了红色法治的探索和建设,开创了红色法治工作的先河,成为共和国法治摇篮。

苏区时期,在党的领导下,司法审判工作围绕如何服务中国革命和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工作大局,开展了对规范司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方便群众诉讼等方面的大胆探索,对以后陕甘宁边区、各解放区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工作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创建我党最早的法律体系

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不但是苏区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苏区最主要的立法机构。闽西是共和国局部民主建政较早开展的地方,民主政权与立法模式,早在闽西苏区时期已有较完备的实践与经验。

大革命失败以后,闽西地区于1928年3月至6月,先后举行了著名的龙岩后田、平和、上杭蛟洋、永定农民的“四大暴动”,拉开了土地革命和创建苏维埃的序幕。永定溪南区成为福建省第一块苏区,颁布了《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肃反条例》。到1930年春,在闽西广大红色区域里,普遍开展了自下而上的政权建设运动,各区乡都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进行了民主选举。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指引,就是苏区法制建设之“魂”。红色法制的制定有一个自下而上的渊源。为了健全法律体系,闽西苏区共颁布实施了数百部各类法律法规,几乎占中央苏区形成前后法规总量的一半。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土地法》《山林法》《劳动法》《婚姻法》《工会法》及《借贷条例》《优待士兵条例》《商人条例》《取缔牙人条例》《取缔纸币条例》《保护青年妇女条例》《保护老弱残废条例》《合作条例》《裁判条例》《暂行税制条例》等共计6法10项条例。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法令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在尚未建立苏区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时期,闽西苏区的伟大法制实践对推动党、政、军的建设和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奠定了中央苏区的基础。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各类法律法规、现行的各项司法制度,绝大部分都能溯源到闽西苏区。

裁判处成为我党最早的红色审判机构

当代中国的人民法院是国家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我党红色法院的前身也可以追溯到闽西苏区时期的裁判部(处)。

永定暴动后,1928年7月10日,省委发出“西字第一号”文件,致函中共闽西特委,指示“马上成立闽西暴动委员会,下设裁判处”。王海萍到达永定后,与张鼎丞、邓子恢等在溪南成立闽西暴动委员会和中共闽西特委,总指挥部设在溪南金谷寺,下设裁判等7个处,张德茂任暴委会裁判处主席。

8月中旬,溪南区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金砂金谷寺召开,正式成立了福建第一个红色政权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内设军事委员会、裁判处、财政委员会等,张德茂为裁判处——肃反委员会主席。这是我党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红色审判机构。溪南区、乡苏政权中设立裁判处,并在颁布《肃反条例》后,多种场合被称为肃反委员会,成为1929年8月中共闽西特委颁布的《苏维埃组织法》中“裁判兼肃反委员会”的历史渊源。其刑事审判依据是张鼎丞、邓子恢等起草,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肃反条例》,这也是中央苏区最早的刑事法律,后来逐步演化为1930年2月龙岩县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裁判条例》、3月闽西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裁判条例》,并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刑律提供了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