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及保证金

黄某等八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傅利昌)长汀法院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月12日,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黄某等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沈某、刘某与徐某(另案处理)商议一起参与洗钱活动,沈某和刘某各出资5万元给“上家”作保证,黄某和徐某负责操作转钱和召集提供银行卡的人。

“上家”将电信诈骗所得汇入黄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黄某等人再利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途径多次互相转账后,最终将赃款汇总转至“上家”指定账户,从而完成电信诈骗的下游“洗钱”活动。

该款项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为电信诈骗所得款,共涉及被害人林某等56人共计162万余元。

长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并提供保证金等,进行转账“洗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自首、坦白、累犯、前科劣迹、退赃等情节,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等8人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版部分案例、图片来源于“法在新罗”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