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欠钱不还贴大字报辱骂其亲人 永定一男子致歉并赔偿


大部分人遇到朋友欠钱不还的情况,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龙岩市永定区一男子却通过大字报辱骂朋友亲人的方式,来催讨朋友还钱。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村干部和法官的调解下,终于案结事了。

阿王和阿华是朋友关系,阿王购车缺少部分资金,阿华爽快的将钱借给了阿王。但是到了还钱的时候,阿王却消失不见。为逼阿王出面解决纠纷,阿华趁着夜间来到阿王的爷爷阿来家,在阿来家门上用红漆写上“诈骗犯”,又在阿来家所在镇的集市里张贴写了辱骂阿来话语的大字报。

阿来觉得阿华的行为导致自己的名誉受损,周边邻里对自己舆论纷纷。于是阿来将阿华诉至永定法院岐岭法庭,要求阿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恢复名誉。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主动联系阿华,希望就此事双方能够坐下协商解决。而阿华因上述的不当言行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抵触心理十分严重,表示不愿再进行赔礼道歉。

开庭当天,阿来与阿华来到法庭,同行的还有二人所在村的村干部。起初,阿华态度还是不愿意接受调解。眼看调解毫无进展,在承办法官和同行的村干部联合释法说理下,阿华情绪渐渐平复,表示愿意赔偿。阿来也愿意退让一步,不再要求赔偿因阿华给大门刷油漆所造成的损失。

最终二人达成协议,阿华在阿来所居住的村委会以及相邻两个村的村委会公示栏上张贴道歉信,并向阿来支付300元的财产损失。

(通讯员 陈立烽 汤冬英 蓝秀华)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阿华本来是受害方,他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要回自己的欠款。现在他使用错误的方式来催要自己的债务,让自己从有理变得无理。而且事情的起因是阿华与阿王的经济纠纷,与阿来这个长辈无关,其行为在阿来的乡镇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也是应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