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肇事 卖车者也担责


法官,我太冤枉了!是王某把人撞死的,跟我没关系啊!刘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年多前以8000元卖掉的车出事故后,为什么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12日21时许,王某驾驶车辆行经事故路段时,与相向而来的由钟某驾驶的车辆相碰撞,导致钟某当场死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审查发现,王某驾驶的车辆系2018年12月从二手车行购买而来,而二手车行系2017年11月从刘某手中受让而来,该车年检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本案中,由王某驾驶的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之后未再进行年检,故该车从2015年9月1日起已属于禁止行驶的报废车辆。刘某在2017年11月将车卖给二手车行,二手车行于2018年12月将车卖给王某,作为报废车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刘某和二手车行均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遂法院判决王某共计赔偿死者家属312,489元,由刘某和二手车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讯员 张贵峰)

法官提醒: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许多人不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年检,在机动车老旧时,直接将机动车以低价进行转让,给自己埋下巨大风险隐患。机动车所有人,应强化机动车年检意识,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应交给相关部门进行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而不应为了蝇头小利,因小失大,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