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严把减刑关口
督促服刑人员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适用减刑条件,密切与刑罚执行机关沟通衔接,督促服刑人员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截至11月23日,该院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611件,裁定不予减刑的10件,裁定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1215件,执行到位财产850余万元。
对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主要结合其月均消费水平、账户余额、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财产等综合判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和涉黑犯罪罪犯“三类犯罪”的服刑人员除考虑前述因素外,还注重查明退赃情况、罪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等。
对于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减刑。如近期审结的卢某某贪污罪减刑一案中,合议庭发现该犯名下有一辆小轿车,未被扣押且仍由其亲属使用,遂将情况通报原审法院执行局,经过原审法院执行局向该犯及其亲属释明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后果后,该犯亲属自觉、及时地将涉案车辆送交原审法院扣押,原审法院将扣押情况报告承办合议庭后,逐依法作出减刑裁定。
对于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服刑人员,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或不予减刑。在另一起刚审结的钟某减刑一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犯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8000元,合议庭在审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材料时发现,该犯名下有某水电站6.22%股份未处置,属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遂对其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
近年来,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困难的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各级法院也在积极寻找解决“空判”问题的方法,龙岩中院将服刑人员的财产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衡量标准之一,有效地提升了服刑人员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积极性,更好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陈立烽 李秋英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