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了多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问】张先生:我的父亲现在立了2份遗嘱,一份是3年前立的遗嘱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说是将其名下房产留给我大哥,但是这两年我大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我父亲又在今年立了个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了我。然而我大哥说自书遗嘱效力没有公证遗嘱高,要以公证的遗嘱为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先生你好,法律上规定了多种立遗嘱的形式,如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公证遗嘱等,只要所立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均能够发生效力,因此有可能会出现所立的几份遗嘱内容冲突的情况。根据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证遗嘱确实具有优先效力,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改变了原有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所以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若发生遗嘱争议将以被继承人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通讯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