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解读


《民法典》第1064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064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共签共债;家事日常代理,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吸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是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废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通讯员 陈立烽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