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为争孩子抚养权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问】陈先生:我和我前妻2012年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儿子小宏出生,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6年,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当时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放弃抚养费,约定小宏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她承担。但最近我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她以小孩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我每月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请问她的主张合理吗?我是否还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答】马丽娟(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现你们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你前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你们当初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约定。
检察官提醒: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冲动型离婚进行了约束,建议双方离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静期,慎重对待孩子的抚养费等各项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处理各项事务,避免给日后生活留下后患。 (通讯员 钟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