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办理贷款 骗取他人钱财


被告人刘某、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办理贷款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3月下旬,刘某在互联网上购买公民电话号码、作案用的电话卡及租用名为“闪电借贷”的虚假借贷APP平台,后利用作案电话卡拨打公民电话号码,对方接通电话后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如果对方有需要,就会让对方添加“闪电借贷”客服的QQ或者微信,并将“闪电借贷”APP平台的二维码发给对方并引导对方登录“闪电借贷”进行注册、申请贷款等,过程中以需要收取贷款金额的8%的手续费或包装费、卡号或密码填写错误造成无法提款需要预交分期本息等为由骗取对方钱款。4月初,赖某受刘某邀集加入后,主要负责用作案电话卡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及推送“闪电借贷”客服人员的QQ号码给对方;刘某则主要负责冒充“闪电借贷”客服人员实施诈骗。4月5日至24日,两人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路某等8人的钱财共计67477元。4月29日、30日刘某、赖某分别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通讯员 罗礼发 兰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