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触犯刑法损害公益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属于国家的重要资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近日,上杭县检察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罗某琴、杨某铭、杨某福、陈某贤等4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罗某琴、杨某铭、杨某福、陈某贤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3万元不等。

2018年6月,被告人罗某琴在未办理狩猎许可手续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期雇请被告人杨某铭、杨某福、陈某贤等人在上杭县白砂镇梧岗村“科子里”山场禁猎区架设捕鸟网19张并使用电子诱捕等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准备将捕获的野生鸟类出售给骨伤患者以增加药效使用。2018年12月被森林公安查获野生鸟类活体3只、死体36只。经鉴定:罗某琴所捕获的鸟类中,有猫头鹰2只、丘鹬2只、山斑鸠33只、小杜鹃2只以及购买的猫科动物豹猫,均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三有”动物。

(通讯员 钟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