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持刀威胁变抢劫


盗窃得手后准备离开,担心大门反锁出不去,持刀威胁主人。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蓝某能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蓝某能于今年8月7日晚上9点,随身携带折叠水果刀、胶带等到同村的陈某家实施盗窃,先在二楼的卧室内盗走金坠子一个,后趁陈某回到家中洗澡之机盗走陈某皮包内的现金1300元和社保卡2张,并用胶带和红色塑料袋蒙住自己的脸以防被认出。因担心陈某将一楼大门反锁使其无法离开,遂躲在陈某的卧室门后,待陈某回房间时从陈某身后搂住其脖子并持水果刀威胁,陈某见状反抗并呼叫,其间,陈某上前抢水果刀致手指割伤,拉扯扭打中陈某头部受伤,后蓝某能持水果刀威胁陈某打开一楼大门,逃离现场。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蓝某能偷盗的金坠子价值1780元。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月9日,蓝某能到派出所投案。案件审理中,蓝某能的家属向被害人陈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能携带凶器入户,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入户抢劫。被告人蓝某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归还被害人的财物,且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立烽 刘玉雯 罗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