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起施行

我省将进入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时代


傅利昌 摄

□记者 傅利昌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以良法善策引导,逐步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本条例制定的意义所在。条例施行后,我省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我省也将进入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时代。

规范投放 分类管理责任到人

实现垃圾分类管理,分类是第一步。条例对分类标准作了规定,法规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针对群众关注的乱投放生活垃圾如何监管、怎么处罚等问题,法规作出了积极回应。

法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对于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个人和单位,明确处罚标准: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处罚。

为督促垃圾分类投放到位,条例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负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等责任。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日常应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对于管理责任人失职且逾期不改正的,条例规定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报告。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进行罚款。法规还就易腐垃圾、大件垃圾违规处理作出了处罚规定,最高罚款都是5万元(其中大件垃圾处理罚款是指针对单位的)。

保障设施 满足垃圾处理需求

垃圾分类管理包含前端分类、中间转运,后端处理三个主要环节。就后端处理环节来说,处理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垃圾处理工作的质量。因此,条例作了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依据现实需求,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置需要的焚烧发电厂、大件垃圾处置场等处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不过,考虑到“避邻效应”对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影响,出于保障公众权益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条例对选址作了相关规定。设区市、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组织论证、听证。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公布。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明确阶段性目标,提高焚烧发电、生化处置的比例,减少填埋。

源头减量 明确谁产生谁付费

针对群众关注的垃圾处理是否要收费的问题,法规明确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地方可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最高不超3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最高不超1000元罚款。法规还设专章规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鼓励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要求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限制过度包装;快递企业推广使用环保包装材料;服务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各类公共机构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此外,条例还对行业及单位的生活垃圾减量化作了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应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

循序渐进 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垃圾分类管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想要改变大众长久以来的习惯,需要时间与引导。考虑到目前我省垃圾分类处理尚处于起步阶段,条例作了诸多引导性的规定。条例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四类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投放。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规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