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有瑕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2017年10月8日,智某到某药店花费800元购买20盒黄金虫草丸。智某购买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某药店贩卖的黄金虫草丸的批准文号已过期失效,说明书涉及疾病的治疗和疗效,产品中非法添加了不明成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明确黄金虫草丸的批准文号继续有效,标签说明书未涉及功能主治,没有明示疾病治疗及预防疾病和治疗功能及药用疗效,认定该药店的黄金虫草丸是正常销售,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智某认为黄金虫草丸的标签说明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注册信息不一致,涉及疾病治疗及预防,明示或暗示疗效,故提起诉讼,据此要求某药店退还货款并按价款的十倍予以赔偿。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智某到某药店购买20盒黄金虫草丸,支付费用800元,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黄金虫草丸已取得卫生部批准文件,生产者、销售者均具有相应的资质,所生产、销售的黄金虫草丸经检验为合格产品。智某购买的黄金虫草丸的标签说明书载明该产品“保健作用:免疫调节,适宜人群:体质虚弱及免疫力低下者”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书载明的“保健作用辅助抑制肿瘤、免疫调节;适宜人群肿瘤患者、体质虚弱及免疫力低下者”基本一致,均未涉及疾病治疗及预防,也未明示或暗示疗效;适宜人群仅说明该保健功能所适用或可使用该产品的类别,并不含对该人群所存在疾病的治疗,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智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药店所销售的黄金虫草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使用食品造成了损失。现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智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存在无效、可解除、可撤销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智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智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调整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特殊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本案黄金虫草丸的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与批准文件基本一致,不能据此认定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不得主张十倍赔偿。

(通讯员 陈立烽 罗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