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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本月起执行:
拓展救助范围 明确救助方式 优化审批流程
□ 记者 张梓睿 王沐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好省委常委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要求,省民政厅于9月19日印发了《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下称《规范》),《规范》于本月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此次的《规范》较以往的临时救助政策有哪些不同呢?
8日,记者来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就此采访了其负责人。
明确了责任主体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规范》首次明确提出临时救助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工作,是县级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临时救助的日常服务工作。
扩大了救助范围
“这次的《规范》和以往相比,对临时救助范围进行了拓展,在原有救助对象基础上将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纳入了救助范围。”该负责人说,“《规范》还取消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缴纳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限定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向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区分了救助类型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获得了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后,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上述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也属于支出型救助对象。
优化了审批流程
据介绍,《规范》针对不同救助类型,区别了审核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执行紧急程序,按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的救助。支出型救助执行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
规范了乡镇(街道)审批权限
《规范》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以委托方式将3000元以下的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季或每半年划拨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对急难型对象,由乡镇(街道)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再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超出乡镇(街道)审批额度的,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给予审批救助。
另据该负责人介绍,申请临时救助需准备以下材料:(一)临时救助申请书;(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三)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五)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其中,急难型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准备好(一)至(四)所列申请材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一时无法提供(三)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支出型临时救助的申请人,需准备好(一)至(五)所列申请材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