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化解行政争议 保护退役军人权益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机制小记


□通讯员 陈立烽 林静

日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行政争议案过程中,发现永定区某局作出的《关于取消张洪某同志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的通知》存在违法行政之情形后,即通过判前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针对该案焦点即相关法条的理解进行解读分析后,以判前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永定区某局自行纠错。

原来,张洪某在部队服役期间因训练伤致腰椎间盘突出症,经鉴定为慢性疾病等级四级。2009年10月12日,永定区某局作出《关于批准张洪某同志享受生活补助的通知》,根据《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批准张洪某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2018年4月19日,永定区某局作出认定,张洪某不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范围,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取消定期抚恤补助待遇。

2018年6月7日,张洪某不服向永定区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4日,永定区某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永定区某局作出的《关于取消张洪某同志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的通知》,并送达给张洪某。张洪某不服,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作出的上述两份行政决定。

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洪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永定区某局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所认定的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确实,原判并无不当。同时一改判后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整改,避免同样问题再犯惯例的作法,采取向永定区某局发出如前所述的判前司法建议,针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明法释理,阐明被诉原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促使上诉人确实认识到存在的错误,主动纠错。

永定区某局按司法建议的建议主动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并恢复了张洪某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补助待遇、补发了之前停发的补助款;永定区某政府撤销了复议决定。之后永定区某局向中院申请撤回上诉,张洪某也向中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中院裁定准予双方撤诉申请。双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