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无人赡养 五子孙被告上法庭


□ 通讯员 陈立烽 连云宏

漳平市的陈老太已76岁,生有两子三女(次子2005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子)。2014年,年逾古稀的她突发脑溢血瘫痪在床,不会说话。

2007年11月,陈老太夫妇与子女们协议分家,两个儿子各自分得老人的一部分家产,并约定由两个儿子轮流尽赡养义务,三个女儿未参与分家产。实际上,在2016年10月以前陈老太夫妇一直由二儿媳帮忙照料,但自2016年10月二儿媳去世后,陈老太夫妇的赡养事宜就没了着落。长子虽然有履行一段时间的赡养义务,但后续因各种原因中断。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也只是偶尔回家看望一下。

陈老太夫妇体弱多病,又无生活来源,无奈之下,陈老太一纸诉状将4个子女和1个孙子告上了法庭,诉请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护理费1000元。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陈老太夫妇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作为子女均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三个女儿虽未分得财产,但不能因此免除其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对陈老太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陈某龙系陈老太的孙子,虽无法律规定其需对爷爷奶奶承担赡养义务,但陈某龙已从陈爷爷奶奶处分得部分财产,且已协议约定赡养,陈某龙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人数、陈老太的实际需要、子女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护理费,由于护理费是因子女无法照料而立法规定的一种替代措施,是一种不得已的救济方式,在子女有能力履行护理义务时,不宜简单以货币进行主张,从维护子女亲情及保障陈老太的权益角度而言,对陈老太关于护理费的主张,法院调整为按护理期间进行支持。

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遂判决四个子女及孙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老太支付生活费,每人各付2550元(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按照每月150元计算),从2019年8月起,长子、长女、次女、三女、孙子应于每月15日前向陈老太支付当月的生活费,每人各150元;三个女儿应每人每月负担5天的护理时间,其余护理时间由长子和孙子各负担一半。

编后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为人子女者对父母应尽孝心,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并主动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愿所有为人子女者多在生前尽孝,并为你的子女做好表率,因为你对父母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你的子女将来如何对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