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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借条不认账 为不诚信付代价
长汀一债务人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
□通讯员 曾昭辉 范球生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吴某持有一张借条将长汀女子林某告上法庭,林某拒不应诉,败诉的林某在一审宣判后出现并提起上诉,一口咬定借条上的落款不是自己签名,双方各执一词。
这签名究竟是谁的?欠款一事属实吗?
林某为自证“清白”还主动申请了笔迹鉴定,岂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她因妨碍民事诉讼受到处罚。
【案情】
2019年1月,吴某以林某借其6万元未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归还本金及其利息,并提交了一张落款签名为林某的借条。林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长汀法院一审认定吴某与林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效,故判令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吴某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未参加一审诉讼的林某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林某却拒不认可吴某提供的借条,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自己所写,因此申请对字迹进行鉴定。此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对笔迹进行鉴定,认定借条上的落款签名确系林某所写。
【审理】
2019年7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了对林某处罚的决定。市中院认为,上诉人林某在一审中未积极应诉和提交答辩意见,放弃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一审宣判后却又提出上诉,对明知是自己出具的借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既浪费司法资源,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形。因此,法院对林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
【说法】
俗话说:诚信是立身之本、立邦之柱。诉讼诚信是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个别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证据、矛盾陈述、滥用程序等不诚信行为,直接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和正常诉讼秩序,有必要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共同抵制、防范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各种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加大了惩戒力度。
对诉讼参与人而言,要做到诚信诉讼。个别当事人怀着侥幸心理,在诉讼中作出种种不诚信行为却自食其果,悔恨不已。如有的人在诉讼活动中对于自己亲笔书写的文字采取一概否认的态度,妄图蒙混过关,殊不知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甚至会因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林某写了借条不认账,还主动申请笔迹鉴定,妄图逃避自身债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句古话,最终在林某身上得到了应验。真是得不偿失!
在此,法官提醒所有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切莫因胜诉心切而伪造证据。如今,通过笔迹鉴定等现代化科技手段,一方面可以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另一方面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恶劣行为或说谎狡辩的不诚信行为,法律也会予以处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只有秉持诚信,坦诚相对,才能顺利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