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你知道多少?
□ 记者 张梓睿 通讯员 邱小尧
自入夏以来,我市逐渐进入高温天气,温度居高不下。为了检查落实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市人社局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要求,自7月8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落实高温津贴专项检查。
22日,记者来到市人社局,了解专项检查情况及高温补贴发放的相关情况。
开展检查保障高温津贴落实到位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是为了保障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健康,检查高温津贴规定是否落实到位,及时查处用人单位未发、少发高温津贴以及用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督促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新业态(快递、外卖)等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规定。
“所谓高温津贴,顾名思义,指的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根据2012年国家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工作人员说,“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今年有了提高,自5月1日起,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到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从9.2元提高到12元。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
同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工作时间
据了解,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该采取的措施,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的高低,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第二种,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第三种,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可用降温食品替代高温津贴
针对部分企业采取发放拿西瓜、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的现象,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这种做法并不可行。“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是必须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也就是说,降温食品及必需药品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不能用来替代高温津贴,同样的,也不能用发钱的方式来替代降温食品及必需药品。”
此外,有些企业不给夜班工作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也是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最后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落实高温津贴有关规定,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