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一小伙满心欢喜购婚房,岂料房屋有隐情

买房者购得“凶宅”有权要求退款退房


□通讯员 曾昭辉 段小华

如今买房不易,要综合考虑房价、学区、交通等种种因素。今年初,长汀的小陈经过一番精挑细选购买了一栋二手房,欲装修后作为婚房,但不久却听说该房内曾有人自杀,辛苦买来的竟然是“凶宅”,小陈将卖房者告上了法庭。日前,长汀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买卖“凶宅”引发的纠纷案。

[案情]

2019年1月,小陈通过长汀某房产咨询公司向吴某购买了一栋房屋欲作为婚房。合同约定房价款为205万元,小陈应向吴某预先支付购房款25万元,其余房款在三个月内分期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小陈依约支付了25万元。随后不久,小陈偶然得知该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经了解吴某16岁的儿子于2014年在该房屋内服毒自杀。小陈认为,吴某出售的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其却未如实告知,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因此,小陈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吴某返还25万元。被告吴某认为,其并未隐瞒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因小陈从未向其打听过房屋有没非正常死亡之类的事件。同时,房屋买卖发生于其儿子自杀五年之后,与其儿子的死亡没有关联。

[审理]

长汀法院审理认为,因吴某未如实披露其子服毒自杀的事件,客观上导致小陈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事实而陷于错误认识,从而签订了合同。因此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6月17日,长汀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小陈与吴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吴某返还小陈购房款25万元。

[说法]

案是因所购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引起购房人索赔或退房的纠纷,案件的焦点是什么是“凶宅”,不知情购得“凶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或索赔。

对于何谓“凶宅”,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无规定,但从一般风俗习惯来看,“凶宅”是在该房屋内曾发生诸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以及其他重大异常现象的房屋,具有“不吉利”的性质。“凶宅”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忌讳,实际上是一种民间习俗,现实生活中“凶宅”是通常人所不愿意接受的。“凶宅”虽不影响其在物理性质上的使用,但居住者对此会产生忌讳、恐惧、焦虑等心理感受,造成房屋交易价值和使用价值降低,进而影响购房人的买房决策,因此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此,房屋出卖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如实予以披露和告知。出售“凶宅”如若不告之购房者则违反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吴某向小陈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之前其儿子在房内自杀身亡的真实情况,导致小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愿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小陈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退款退房。

在此,法官提醒: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促使买受人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同时,作为购房者,为避免买到“凶宅”,购房前可多方询问物业公司、小区保安、街坊邻居、社区居委会等,详细了解房屋是否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等相关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签订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