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7年9个月
武平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6月28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锋等7人涉嫌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刘某锋等7人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9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据了解,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武平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0年4月,刘某锋伙同刘某胜成立一担保公司,至案发时,刘某锋等人共同或单独以个人名义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开展借贷业务,月利率从2%至15%不等,从中谋取利益。因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欠款或支付利息,自2011年以来,刘某锋便纠集或指使刘某胜等人,有组织地到借款人或其亲属家中、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等,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随意殴打、强拿硬要、任意占用财物等暴力手段和言语威胁、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索要欠款或利息,使被害人或其亲属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了被害人及其亲属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2018年2月,为进一步谋取巨额不法利益,刘某锋、刘某胜、徐某华还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素,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期间,刘某锋为帮其催债人员提供车辆方便逼债,通过请吃饭、支付油钱、犯事后提供生活费、委托辩护并支付辩护费等,逐渐形成了以刘某锋为首要分子,刘某胜、徐某华为骨干成员,李某福、李某世、钟某槟、钟某平及刘某辉(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较为固定的重要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时期内共同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事实的犯罪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通讯员 陈立烽 曾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