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起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政策将调整


本报讯(记者 傅晓君 通讯员 雷慧)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政策作出调整。新政自4月8日起施行,以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录入时间为准。

据介绍,本次调整对在漳平市、上杭县、连城县、长汀县、武平县购房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进行调升,双职工从35万元调至40万元、单职工从25万元调至30万元。取消对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可贷额度的限定;借款人无法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的,可按上一年度公布的本地区最低月工资认定其收入;借款人借款期限一年(含)内一次性归还本息贷款和信用卡不计入借款人负债;借款申请人购房提取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不再需要留存近6个月的缴存额。

同时,调整后的新政策对提取公积金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政策规定,职工在龙岩行政区域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福建省外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增加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与直系血亲共同异地购房的,可提交直系血亲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工作证明以社保或公积金缴交证明为准;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办理1次购房提取公积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