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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火苗
9月22日,龙岩市融媒体中心(龙岩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法在身边》第7期,主题是“失控的火苗”。
每场惊心动魄的火场扑救背后,是生态资源遭受的重创,也是当事人追悔莫及的教训。什么是禁火令?林区野外用火红线在哪里?违规用火会付出怎样的法律代价?
本期节目结合本地发生的两起真实森林火灾案件,邀请龙岩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汤钦洪做客演播室,解读森林防火法律知识。
案例一:田间烤火,一把茅草烧出森林火灾
2025年1月12日17时45分,长汀县童坊镇年近八旬的邓某某在刘陈村与大埔村交界的大田坑田里放鸭子时为了御寒,就地点燃田间干枯的茅草取暖引发山林火灾,经组织扑救,明火基本被扑灭,万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肇事者邓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林区进行野外用火等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二:农事用火,失管控山火再起
2026年2月13日下午,厦蓉高速连城新泉镇洋梅村一侧山场疑似发生火情。经过近3小时的奋力扑救,当天18点18分,现场明火终于被扑灭。经连城县公安森林警察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现场勘查调查,初步判断起火点位置,并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哪些行为属于违规野外用火?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违反野外用火规定,会受到哪些处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不仅规范火灾预防,也明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违反野外用火规定,轻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改正,罚款;再则处以治安处罚的罚款和拘留,重则处以刑事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实际处罚结果会结合具体案情、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认错态度及当地执法标准综合判定。
如何理解、遵守《禁火令》?
《禁火令》生效期间,防火区内上坟烧纸、烧荒、烧秸秆、野炊、林区吸烟等全部野外用火一律禁止,同时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居民生活用火也会受到严格管理。市民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可能触犯刑法,须承担刑事责任。
进入林区十不准
不准在林区吸烟;不准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不准玩火;不准炼山、烧荒;不准在林区打火把照明;不准林内放火驱赶动物;不准林区内上香、烧纸;不准在林区内生火取暖;不准在林区野炊;不准带火种进入林区。
【来源:龙岩市融媒体中心(龙岩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法在身边》栏目,龙媒体记者:邓村尧 罗姝毓 游毅澄 杨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