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吗?
【问】李先生:我朋友罗某为了做生意先向黄某借了30万元,并以他名下的房屋为黄某设立抵押权并登记,后来又向我借了30万元,并跟我约定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我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后来罗某做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变卖了房屋所得价款48万元,我们起诉取得执行根据后,最终黄某分配了30万元,我只分配到18万元偿还款,请问我跟罗某约定了优先受偿权,为什么我分配的钱更少呢?
【答】张丽萍(上杭检察院检察官):您好,李先生!首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以上规定,黄某对房屋享受不动产抵押权,因此对变卖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性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仅法律明文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属性与效力,您与罗某虽然约定对房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但该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您对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