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彩礼该退吗?


认识3天登记结婚,婚后3天便提离婚,支付的18.8万彩礼仅退10万,剩余款项能要回吗?现实中,“闪婚”引发的离婚纠纷常伴随彩礼返还争议。近日,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认定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且未实际共同生活,依法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8.8万元。

2025年8月初,谢某(男)经婚介公司介绍与傅某(女)相识。同年8月14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彩礼、五金等事宜,并签订《婚前合同》。同年8月15日,双方至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谢某向傅某支付彩礼18.8万元。同年8月18日,因双方存在生活习惯不一致、语言沟通不畅通等原因,傅某向谢某提出离婚,双方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傅某向谢某退还彩礼10万元。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傅某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退还剩余彩礼。为此,谢某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傅某返还剩余彩礼8.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许离婚。谢某与傅某认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居生活仅短暂的十余天时间,双方在婚前缺少充分了解,婚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可见双方并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对于傅某收取的彩礼18.8万元,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婚后双方也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并结合傅某在提出离婚申请后自愿同意返还彩礼并出具欠条等情况,对于谢某要求傅某返还彩礼8.8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提醒,婚姻大事不可草率,建议当事人缔结婚姻前充分了解彼此,理性对待婚姻选择;签订婚前协议时,需明确核心权利义务,尽量留存合同、转账记录、收条等关键证据。若发生类似彩礼返还争议,可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立烽 邱建文 雷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