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坠亡如何理赔?


投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内不慎坠落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如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亲属支付50万元保险金。

2024年9月,老章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一年,保险金为50万元。2025年年初,老章在自家屋顶维修瓦片时不慎坠落,虽经家人发现后紧急送医,但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办完丧事后,老章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接下来事情的发展却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老章系“猝死”,而派出所经现场勘查明确认定老章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则以“猝死不属于保障范围”“未尸检致死因存疑”等理由拒赔。无奈之下,老章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死因认定,本案中《报警回执》已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实老章的死亡系维修屋顶跌落所致,与保险合同约定的“非本意、非疾病、非正常”意外伤害情形相符;保险公司虽对死因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报警回执》所证内容,亦无法证明老章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在《报警回执》未被依法认定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仍具有法律证明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家属在丧亲之痛下未申请尸检符合人之常情,且保险公司未约定尸检为必要理赔条件,也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家属。

最终,法院认为老章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判决保险公司向老章家属支付50万元保险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涉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尸检相关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纠纷中,如尸检报告并非法定或约定的必要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不能以家属未进行尸检为由直接主张免责,除非其已就尸检的必要性及拒不尸检的法律后果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

二是证据冲突时的采信规则。在死亡医学证明与公安机关出警回执记载内容冲突的情况下,应结合证据形成时间、出具主体权限、现场勘验情况等综合判断;公安机关出警后出具的回执属于公文书证,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仍具有法律证明力。

三是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等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陈立烽 卓萌 郑姗)